公 眾 遊 行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將 於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日 ) 在 港 島 區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便 一 項 公 眾 遊 行 舉 行 。
甲 . 封 路 措 施
以 下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一 .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與 高 士 威 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二 . 介 乎 大 坑 道 天 橋 下 的 掉 頭 位 置 與 糖 街 以 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糖 街 ﹔
四 . 介 乎 邊 靈 頓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五 . 渣 甸 坊 ﹔
六 . 介 乎 怡 和 街 與 波 斯 富 街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及
七 . 介 乎 啟 超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
乙 . 改 道 措 施
以 下 改 道 措 施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
一 . 沿 維 園 道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二 . 沿 記 利 佐 治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沿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糖 街 ;
四 . 沿 伊 榮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
五 . 沿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渣 甸 坊 ; 及
六 . 沿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怡 和 街 東 行 ;
七 . 沿 啟 超 道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右 轉 入 利 園 山 道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沿 怡 和 街 西 行 、 介 乎 怡 和 街 與 天 樂 裡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的 巴 士 站 ,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丁 .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糖 街 和 渣 甸 坊 的 小 巴 站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戊 . 停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興 發 街 停 車 場 部 份 咪 標 泊 車 位 由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市 民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及 避 免 駕 車 前 往 受 影 響 範 圍 。
駕 駛 人 士 亦 應 保 持 忍 讓 及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完
二 ○ ○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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