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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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子 因 盜 竊 被 判 刑

一 名 四 十 四 歲 男 子 因 五 項 盜 竊 罪 名 成 立 , 今 日 ( 十 月 二 十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判 入 獄 一 年 零 五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被 告 是 一 間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 他 於 二 ○ ○ 一 年 四 月 至 二 ○ ○ 二 年 六 月 期 間 , 在 其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顧 客 不 知 情 或 未 授 權 下 , 非 法 挪 用 顧 客 的 金 錢 達 港 幣 二 百 萬 元

由 於 律 師 事 務 所 多 個 客 戶 的 戶 口 出 現 可 疑 之 資 金 轉 移 , 律 師 事 務 所 於 是 向 警 方 報 案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人 員 在 二 ○ ○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被 告 的 寓 所 將 他 拘 捕 。

調 查 發 現 被 告 最 後 將 大 部 份 款 項 歸 還 客 戶 , 客 戶 並 沒 有 實 際 損 失 , 但 其 中 一 名 客 戶 則 並 未 獲 歸 還 款 項 , 損 失 金 額 達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

被 告 最 後 被 控 八 項 盜 竊 罪 名 , 案 件 今 年 十 月 在 區 域 法 院 審 訊 。

他 於 十 月 四 日 被 判 五 項 盜 竊 罪 名 成 立 , 並 於 今 日 被 判 入 獄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七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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