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一 名 男 子 因 行 劫 罪 被 判 入 獄

一 名 三 十 五 歲 男 子 於 今 日 ( 十 一 月 九 日 ) 在 高 等 法 院 因 行 劫 銀 行 罪 成 , 被 判 入 獄 六 年 六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男 子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至 四 月 十 一 日 期 間 , 於 九 龍 區 三 處 不 同 地 方 行 劫 三 間 銀 行 。 案 發 時 , 被 告 於 銀 行 櫃 位 前 向 銀 行 職 員 展 示 一 支 腐 蝕 性 液 體 及 一 張 紙 條 , 要 求 職 員 交 出 款 項 。

被 告 於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一 間 銀 行 劫 去 港 幣 三 萬 六 千 元 ; 及 於 三 月 四 日 在 另 一 間 銀 行 劫 去 港 幣 四 萬 三 千 一 百 元 。 在 四 月 十 一 日 , 他 在 在 一 間 銀 行 行 劫 事 敗 逃 去 。

西 九 龍 總 區 重 案 組 經 過 深 入 調 查 後 , 鎖 定 被 告 為 疑 犯 , 並 於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彌 敦 道 與 柯 士 甸 道 交 界 埋 伏 將 其 拘 捕 。

他 被 控 以 兩 項 行 劫 及 一 項 企 圖 行 劫 罪 並 承 認 所 有 控 罪 , 今 日 被 判 入 獄 六 年 六 個 月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五 號



二 ○ ○ 六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