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資格及程序
問.1 | 我是否能以郵寄方式或經委託代表替我遞交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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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否。由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屬高度私人及敏感資料,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如有)可透過香港警務處網上服務申請平台 (https://www.es.police.gov.hk)或親身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手續。 # “有關人士”(relevant person)的釋義請參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1)條。除非有合理理由及得到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主管的豁免,所有查閱資料要求均須親自遞交。而且當事人必須與 “有關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 | |
問.2 | 我是否能在香港任何一間警署遞交申請? | |
答.2 |
否。只有位於香港灣仔的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能接受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申請。申請人亦可透過香港警務處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提交申請。 | |
問.3 | 如我未滿18歲是否能申請? | |
答.3 |
是。凡未滿18歲的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應簽署同意書,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 |
問.4 | 我是否能只指定查核某段時期內的犯罪紀錄,例如最近五年? | |
答.4 |
否。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不設指定查核年期,申請人所有的刑事定罪紀錄都會顯示於結果上。 | |
問.5 | 如我沒有保留居港時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是否能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 |
答.5 |
是。如你從未持有/已沒有保留當時的香港身分證,你仍可以現時有效的護照申請。 |
B. 指紋
問.6 | 我是/曾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事務處應該有備存我的指紋;或我之前曾申請過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我是否仍需提交指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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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是。申請人需要提交指紋。 | |
問.7 | 我需要套取指紋以申請我在其他地區的刑事紀錄。你們是否有提供套取指紋服務? | |
答.7 |
是。本辦事處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免費指紋捺印服務,市民須於網上預約系統(https://online.booking.police.gov.hk)辦理預約。沒有預約者將不獲處理。每次預約提供最多兩份免費指紋捺印服務。 為確保此項服務不被濫用,請帶同載有申請人姓名及提交指紋原因的外國官方文件;或出示護照以證明你曾於當地居留;或提供有關國家的標準指紋表格。 |
C. 繳交費用
問.8 | 申請人可用甚麼方式繳交申請費用?是否會得到付款收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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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網上申請人:申請人可用信用卡、轉數快及繳費靈方式付款。 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申請的人士:可用現金、八達通卡、轉數快或易辦事繳付申請費用。本處並不提供八達通卡增值服務。申請人會即時收到付款收據。 |
D. 申請處理時間及取得申請結果
問.9 | 我將於何時及以何形式收取申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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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 |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9(1)及19(1A)條的規定 ,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由某人提出的查閲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擬備好申請結果。 一般情況下,本辦事處作為資料使用者會在成功套取資料當事人指紋之後15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及擬備好申請結果。 當申請結果準備好,網上申請人將收到預約跟進會面取得申請結果的通知。 在親身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手續的申請人,須在辦理申請後,申請人須於網上預約系統 (https://online.booking.police.gov.hk)辦理至少15個工作天後的跟進會面預約。 未經預約跟進會面恕不受理。 假若本辦事處有合理理由未能在15個工作天完成處理要求,本辦事處會主動聯絡申請人,並與其更新預約日期。 如申請人曾有犯罪紀錄,將會收到該資料之副本。否則,申請人只會得到口頭回覆。 |
問.10 | 如我需要無犯罪紀錄的書面回覆以辦理入境簽證前往另一國家或申請領養小孩,該怎樣做? |
答.10 |
你可能需要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這是本處提供的另一項服務。詳情請參閱「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網頁:http://www.police.gov.hk/cncc/tc |
問.11 | 我是否能要求第三方陪同取得有關結果? |
答.11 |
是。但由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屬高度私人及敏感資料,申請人只能由一位第三方人士陪同取得有關結果。 |
問.12 | 如我有案件未處理,是否能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
答.12 |
是。但倘若申請人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他/她會被告知有案件未處理。 |
問.13 | 在我收到的申請結果上,你們註明了「這項判罪在香港應視為已失時效。」這代表什麼意思?我是否能申請清除我的定罪紀錄? |
答.13 | 如申請人的判罪紀錄按照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下稱《條例》)第2(1)條,在香港被視為已失時效,意思是: 根據《條例》,凡個別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失時效」。概括而言,除了在《條例》第3及第4條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就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情況,本處會將「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在申請結果中列出,並加上清晰備註解釋憑藉《條例》第2(1)條,該項判罪在香港應視為已失時效。 香港警務處現行的系統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去消除被定罪的刑事紀錄。 附註:本「常見問題」並非法律文件,所載資料只供參考。所有與申請有關的事宜,將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處理。 |
E. 查詢
問.14 | 如我對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再有任何查詢,可怎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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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4 |
如有疑問,可寄函辦事處、電郵 cncc-enquiries@police.gov.hk、致電(852) 2860 6557或傳真2200 4321查詢。由於現時為申請高峰期,查詢熱線線路繁忙,請申請人盡量以電郵查詢。 |
F. 其他問題
問.15 | 我該如何取得有關我的定罪紀錄的法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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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5 |
如欲索取有關你的案件編號的刑事紀錄法庭檔案,你可用本處發出的刑事定罪紀錄查閱結果上的案件編號向有關裁判法院查詢。裁判法院的聯絡方法可參閱司法機構的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ntactu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