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外景攝製的公司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特別是以下各條例:
(a)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i)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4A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ii) 不合法地穿着制服─ 第21條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元或監禁6個月。
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
「制服」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刑罰:罰款1,000元或監禁6個月。
(iii) 棄置廢物─ 第4(1)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者除外)。
刑罰: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b) 香港法例第238章《槍械彈藥條例》
處長可以書面就管有指明的槍械和管有任何供該等槍械使用的指明數量彈藥,或就管有指明的彈藥,或就管有指明的槍械及彈藥,豁免任何人受第13條的禁止規限;
(ii)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第18(1)條
任何人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或抗拒逮捕或阻止將另一人逮捕,則不論屬上述二者中何種情況,他當時是攜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的,即屬犯罪。
(c)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任何並非交通督導員人士,未經警務處處長允許而穿交通督導員的制服或仿造交通督導員制服,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d) 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10,000元。
(e) 香港法例第560章《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領有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下,使用或安排或准許他人使用任何特別效果物料。
刑罰 :
-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除根據和按照燃放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燃放或安排或准許他人燃放任何特別效果物料。
刑罰:
-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iii)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須予登記─ 第14(1)條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及除非另獲監督書面批准,否則任何人須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已根據第16(2)或17(2)條登記並列入登記冊後,方可在香港供應、運送、貯存或使用任何該等物料。
刑罰 :
-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被人勒索時應如何應付
若犯罪分子向攝製隊索取金錢,藉以令攝製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