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氣槍要小心 誤墮法網憾終身
槍械牌照
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條例”)授權警務處處長向合適人士簽發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牌照”),讓其合法管有槍械或彈藥。條例訂明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 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 (包括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均屬槍械。
非法改裝氣槍的相關罪行
任何人除非持有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
任何人除非持有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經營(包括製造、儲存、出售或修理)槍械或彈藥。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0年。
其他罪行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列明,任何人無合法解釋而疏忽地發射氣槍,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假若氣槍傷及他人,更有可能觸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等罪行。
警方呼籲
市民應該盡量避免改裝氣槍,以免不慎導致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而觸犯法例。
各售賣氣槍的店鋪,亦應確保其出售之氣槍能夠符合法例要求,並拒絕為客人非法改裝氣槍。
市民應留意不同的地區對槍械定義有所不同。例如進出內地時,不得攜帶槍口能量等於或超過1.8焦耳的氣槍,以免觸犯當地的法例。
條例內容
條例詳細內容可瀏覽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