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在航海、航海技術、船隻指揮及管理方面提供專業意見與建議,並監督屬下的警務人員和其他人員; |
(b) | 更新、搜羅和製作各類培訓教材、視覺教具及訓練紀錄,並擬備教案、課程綱要等,確保課程、教官及考試∕評核過程的質素; |
(c) | 處理與其專業領域相關的人員編制文件,並向學員及其屬下人員提供所須的培訓; |
(d) | 確保安全有效地操作、維修和保管轄下各類型船艇及海事設備; |
(e) | 就其專業範疇及水警總區人員與客席學員(如有關的話)的培訓,與警隊其他單位、外部機構及其他政府部門聯繫;以及 |
(f) | 執行其他所需職務,例如管理模擬器、實行職安健措施、改良工作程序、測試設備,以及參與社區活動和海上巡遊∕慶典。 |
(註:要穿著制服、輪班及/或不定時工作,並可能要在香港特區境外範圍工作。)
(a) | 持有海事處處長所簽發有效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長)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 |
(b) |
在以下職務上有最少一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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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十年行政,船隻保養,航海或船藝訓練,包括操控小型船隻的經驗; |
(d) | 有良好的工作紀錄及領導才能; |
(e) | 有船長經驗; |
(f) | 有使用電腦輔助導航儀器航海的經驗; |
(g) |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或在遴選督察的筆試中,考獲中文及英文語文測驗合格及能操流利粵語; |
(h) | 通過視力測試,包括視覺敏銳度測試及色覺測試。而配戴眼鏡或隱形眼鏡的人士亦可申請。申請人可在配戴矯視工具的情況下進行視覺敏銳度測試,但不包括色覺測試; |
(i) |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以及 |
(j) | 通過體格檢驗 (包括尿液驗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