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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儲蓄保障計劃
(1) 如社員逝世,其被指定人士除可領取社員生前所儲蓄的全部股金和股息外,還可獲帛金二千元及按下列情況獲得人生儲蓄保障福利。
社員身故時的年齡 | 人生儲蓄保障福利 |
十七歲半至 六十九歲 |
人生儲蓄保障福利金額為十萬元; 如社員屬下列情況,則其人生儲蓄保障福利金額為二萬元: - 社齡不足十二個月; - 社齡不足十二個月及自殺去世的社員;或 - 社齡不足十二個月而因任何理由離開警隊的社員。 |
七十歲或以上 | 人生儲蓄保障額依照其去世日期的股分結餘發放,每儲蓄一元,便可獲一元保障,個人最高保障額為二萬元。 |
(2) 以下社員將不會獲得人生儲蓄保障計劃的保障:
a. 遭該社入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署追討欠款的社員;
b. 所有破產的社員(不論是否在該社貸款);
c. 所有申請「個人自願安排」的社員;及
d. 身故前連續十二個月未有按月以自動轉賬方式儲蓄的社員。
就該社提供的福利項目,該社董事會保留最終審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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