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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福利 ― 新生婴儿津贴
该社上述福利计划的目的是津贴社员之新生婴儿,津贴金额为每名婴儿港币一千元。有关金额将直接存入有关社员与该社登记之转账户口内。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款及细则:
1. | 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起,所有申请入社者,须以「互助年期」计算,由持有有效社籍日期起计,截至于警队最后工作日期为止,必须拥有不少于连续五年(足六十个月)的共同关系之社龄或目前仍服务于警队之社员; |
2. | 婴儿出生前不少于十二个月社龄资历; |
3. | 婴儿出生前六个月内无间断地按月储蓄; |
4. | 婴儿出生前六个月内无因任何理由而延迟清还贷款; |
5. | 婴儿出生前六个月内之每月股份结余不少于五千元; |
6. | 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书; |
7. | 社员及其配偶均为该社社员者,只可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 |
8. |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方为有效; |
9. | 如填报资料失实,申请将会作废; |
10. | 该社保留绝对权利随时取消、增加或更改此福利项目之所有条款及细则,而恕不作另行通知。 |
申请办法:
社员于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举例:婴儿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出生,三个月限期指由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止),自行填写新生婴儿津贴申请表(表格5)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电邮、传真、邮寄或亲自递交方式申请。
为确保文件收妥无误,请社员于电邮、传真或邮寄后,致电2399-7878(按9字)向该社职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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