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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3条,试举出一项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
参加者需于十二月十四日前将答案连同中文姓名、职级、驻守单位及联络电话电邮至nsd-cpa@police.gov.hk,并注明「国安你要知」。答案连同相关的解释将于下一期《警声》公布。今期活动将以电脑抽签形式抽出十名提交正确答案的得奖同事,每名得奖同事可获国安处纪念品。
上期答案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1条,任何人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前,须得到律政司长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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