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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立例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 政府建議制訂新法例,取締兒童色情物品,並禁止安排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或售賣有關廣告。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受保護,免被利用進行各類色情活動和遭受性侵犯。擬議法例使香港在履行公約方面跨出積極的一步。目前,本港法例沒有把兒童色情物品列明為罪行。雖然兒童色情物品的發布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但該條例並沒有訂明管有或生產淫褻物品即屬犯罪。 建議的法例把兒童色情物品界定為展示未滿或看似不足十六歲的兒童進行性活動,或以不雅的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來描畫該兒童的任何物品,包括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及電腦圖像。 建議的法例除了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發布、輸入及分發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售賣有關廣告外,亦把促使或僱用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訂為罪行。違法者經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罰款三百萬元及監禁十年,與美國、加拿大和澳洲的法例相同。 另一方面,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為針對前往海外性侵犯當地兒童的香港居民及保護在海外被性侵犯的香港兒童,條例草案賦予兒童性侵犯罪行域外法律效力。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人安排參與涉及十六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活動或售賣有關廣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罰款三百萬元和監禁十年。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售賣有關廣告,亦屬違法。 條例草案於六月二十五日刊登憲報,並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 返回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