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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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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車位分配問題

編輯先生:

我是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住戶,本人看過《警聲》第六六四期刊登的宿舍組覆函後,對於發出泊車證一事,深感疑惑。

我駐守新界北交通部,基地設於上水警署。每當返早更時,我必須於早上五時許離開住所,以便準時於七時當值。但當我以此理由向宿舍組申請泊車證時(當然我是不夠分的一群),卻遭宿舍組拒絕。理由十分簡單:這是我的問題,並非他們的問題。

在颱風約克襲港期間,我因沒有交通工具返回基地,幸得上級支持,另作安排,否則我是否需付出大筆車資乘坐的士,抑或是步行返回基地呢?

就宿舍的泊車位問題,本人有以下問題:

•宿舍設立泊車位目的何在?如車位是一種福利,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宿舍組又是否需要將這些資源,提供給有需要的同事呢?

•宿舍組在上述有關處理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合作社的申請的覆函列出沙田至上水的距離,以及合作社並沒有宿舍為理由,可獲發泊車證,那麼,黃大仙至上水的距離不夠遠,還是我的工作地點有宿舍設備(Barrack房),又抑或我並無必要在早上七時前當值,以致令宿舍組拒絕本人的申請呢?

•當本人需要追更時,便要在警署宿舍休息,以免浪費時間往返住所及工作地點,這會否對本人的家庭生活有影響呢?



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居民
林志光





回 覆

編輯先生: 部門宿舍是已婚初級警務人員的其中一種房屋福利,而車位只是部分宿舍的附屬設施。當宿舍的車位(資源)出現求過於供的時候,管方有必要確立一套大部分人認同及可行的制度,以分配有限的資源。因為資源有限,故此要以人員的年資或薪級點作為分配先後次序的條件。

管方承認現行的泊車位分配制度是有不足之處,需要不斷聽取意見及加以改善。管方亦明白在現行泊車制度下未能取得泊車證的人員,可能會認為制度不公平。但我要強調:沒有一套方法或制度是完全公平及滿足所有人的需要,我們只能選擇一套較為公平及滿足大多數人的措施。

林先生曾於五月透過新界北警察福利部,以恩恤理由申請宿舍泊車證。他的個案於五月底,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討論及考慮後,一致認為林先生的個案並無足夠的恩恤理由,所以拒絕了他的申請。至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消費有限合作社」的泊車證申請也是經由上述委員會討論及考慮後才批核的。由於兩宗申請的性質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相提並論。

就上述問題,本組亦曾多次向林先生詳細解釋,但林先生似乎並未完全了解實際的情況,並不斷向管方提出質詢,對本組實在有欠公允。

也許,林先生可以考慮當地下鐵路或九廣鐵路凌晨時份停駛後,採用下列的交通工具:

交通路線
(車輛編號)
時間 車費
九龍巴士70X
(經黃大仙)
觀塘 上水 早上0540
至翌日0030
$10/$14
(冷氣)
同上
(經黃大仙)
上水 觀塘 早上0530
至翌日0030
同上
專線小巴501S 黃大仙地鐵站 上水火車站 凌晨0001
至翌日0530
$22.50
同上 上水火車站 黃大仙地鐵站 同上 同上


人員如有任何有關泊車問題,或對泊車制度有任何意見,可致電2804-1429/2804-1432與本組聯絡。 



警察宿舍組
黃素英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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