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長鍥而不捨搜集證據
避免交通督導員蒙不白之冤
•曾遭誣告的周錫祥表示會繼續盡忠職守,做好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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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九龍辦事處第三隊警長馮志輝及油麻地分區巡邏小隊第四隊警長馮寶得,於八月十五日獲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陳德立頒發嘉許信,表揚他們秉公調查一宗交通督導員被投訴的案件,使被誣告人員避免蒙上不白之冤。
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油尖警區交通隊交通督導員周錫祥向一輛違例停泊在油麻地雅打街一間車房門外的私家車發出告票。
稍後周錫祥再次返回現場,發現該部私家車已停泊在一個咪錶車位上。該私家車的男司機則截停周錫祥,並與女朋友一同聲稱私家車一直停泊於該咪錶車位,並指責周錫祥錯誤發出告票。
油麻地分區巡邏小隊警長馮寶得接報到場調停,由於該對男女堅持要對周錫祥作出投訴,因此個案轉交投訴警察課九龍辦事處第三隊跟進。
翌日,馮寶得主動返回現場,嘗試尋找目擊事件發生的證人。他說:「投訴人曾提及現場有一部車輛停泊在車房內,並指該司機目睹一切。由於事發當日我們找不到他,所以第二天我再次尋找這名目擊者,結果真的找到他。」馮寶得向該名目擊者道明來意後,他表示願意作證,馮寶得於是立即記下其資料,交給投訴警察課跟進。
負責調查工作的馮志輝說:「該獨立證人表示他目睹周錫祥發出告票的始末,並證明投訴人是在周錫祥發出告票後,才返抵現場將車停泊在咪錶車位。」為了證明證人的供詞誠實可靠,馮志輝花了多天時間,風雨不改地在證人工作的地方暗中觀察他的一舉一動,其後證明他是個可靠的證人。
馮志輝說:「另一方面,投訴人聲稱自己當日即時以易泊咭繳付泊車費用,因此我們亦向咪錶公司翻查記錄,發現投訴人泊咪錶車位的時間是在周錫祥發出告票之後,我們於是控告投訴人及其女友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
案件於六月二十九日審結,兩名被告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及守行為十二個月。
對於馮寶得主動迅速地找尋目擊證人,馮志輝表示十分欣賞。他說:「由於我們接手調查投訴後需要花時間了解案情才能採取行動,因此未必能第一時間找尋證人。以這宗案件為例,馮寶得第一時間找到該名證人確實縮短了我們查案的時間。由此可見,各單位同事主動提供協助對我們的調查十分重要。」
至於被誣告的周錫祥亦十分感激兩位人員及該名獨立證人。他表示當日並沒有留意是否有人目睹事發經過,所以亦曾擔心調查人員會相信投訴人的誣告。幸好,人員公正嚴明的調查證實他並沒有犯錯。他說:「事件並沒有影響我日後的工作態度,我依然會盡忠職守,做好本份。」
註:周錫祥現已調任秀茂坪警區交通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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