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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醫療與牙科診療服務 所有月薪公務員及其合資格家屬,均可免費獲得政府診療所及醫管局提供醫療與牙科診療服務,惟牙托及口腔裝置等,則會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九百五十條收取費用。而「家屬」一詞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九百條的定義包括: (一)公務員的配偶;及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子女(甲)未婚;及(乙)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 至於年齡為十九至二十歲的公務員子女,則必須同時正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全日制職業訓練,又或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須倚賴該人員供養。配偶以前婚姻所生的子女以及離婚或合法分居公務員的子女是否符合資格,須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 日薪公務員及其家屬所享用的醫療服務,與一般市民所享用的相同。因公受傷的日薪公務員亦可免費享用政府醫療服務。 符合資格人士求診時必須出示填妥的通用表格一八一號,以證明其資格。公務員須前往就近的政府診所求診。 凡須接受牙科診治的公務員或其家屬,應先致電或親自向牙科診所預約時間。由於若干診所的輪候時間達數月之久,故此公務員宜向較少人就診的診療所預約。如需覆診,診所會另作安排。
遇有急症或重病時,患者可隨時往急症室求診。但請注意,急症室的工作十分繁忙,遇有急症時方可前往求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