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公安條例》(第245章) 第11(1)條/第15(1)條的規定,其中包括:
在每個公眾集會/每次公眾遊行中 –
(a) 集會/遊行的組織人或(如他不出席)由他指定代替他行事的人,須在整個集會/遊行進行期間出席;
(b) 整個集會/遊行進行期間均須維持良好秩序和公共安全;
(c) 如所使用的任何擴音器,其所發出的噪音為一個合理的人不會忍受者,則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下,須於集會/遊行的持續期間將該擴音器的控制交予該警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