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人如因警務處處長施加的條件而感到受屈,可根據《公安條例》第16條,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如擬上訴,須盡快把上訴書送交上訴委員會秘書。上訴書可以傳真方式傳送(傳真號碼:2810 7702)或親自送遞(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