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 第11(2)條/第15(2)條,為維護公共安全,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秩序”指維持公眾秩序和防止擾亂公眾秩序﹞,警務處處長可行使酌情權,就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施加條件。
請注意: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公眾遊行細節如有任何變動,均可能影響警方為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而進行的調配工作。因此,公眾集會/公眾遊行細節如有變動,組織人務須盡早通知警方,以便警方按需要根據《公安條例》第11(4)條或第15(3)條修訂有關條件。